籌建期開辦費的匯算清繳處理怎么做?
在新準則下,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在實際發生時應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而不是原企業會計制度所規定的“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新稅法也沒有對開辦費做硬性規定要分期攤銷,所以也是和新準則一樣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無需通過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

開辦費在匯算清繳怎么處理?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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