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不動產可以抵扣嗎?
營改增后不動產可以抵扣。
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二十四條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財稅【2016】36號附件二
(四)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2年抵扣的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增值稅進項稅額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13個月抵扣40%。
注意40%部分是在第13個月抵扣,不能超期。
但是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進項稅額不需要分2期抵扣,可以一次性抵扣。

不動產抵扣賬務處理怎么做?
例:A公司2016年6月1日購進樓房一座,決定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該樓房金額1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10萬元。假設企業計算折舊使用平均年限法,預計使用壽命20年,無殘值。
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因此,A公司11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60%將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2017年6月)抵扣。
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6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貸:銀行存款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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