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一次性補貼如何繳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如果個人不是一次性取得提前退休補貼收入,則不可以按上述文件規定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應以每次實際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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