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多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企業應當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但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具體年限并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何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根據上述規定,該設備停止使用時,應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上述條款規定的“停止使用”包括永久性停止使用和閑置性停止使用。該設備再恢復使用時,不能再補扣停止使用期間的折舊,待處置固定資產時按稅法計算的凈值稅前扣除。由此而言,會計與稅法形成了暫時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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