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出資是否需要交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第十一條:有償,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營改增后企業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于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且被投資企業取得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同樣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投資企業以不動產投資應繳納增值稅,并可計算銷項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被投資企業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憑據,打通了增值稅“環環征收、層層抵扣”的鏈條,從而說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列入了增值稅“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稅范圍。

因此,營改增后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應按有償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行為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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