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上的第一收款人要背書嗎?
答:第一收款人可以不背書,直接到期到開戶銀行去托收就可以了;
國家票據法規定的,也是第一收款人對該銀行承兌匯票所有權的證明,是該銀行承兌匯票日后的背書轉讓行為發生的基礎.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
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
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不能是第一背書人嗎?
答:承兌匯票出票人可以是第一背書人;
但這樣的話該張承兌匯票就變成回頭票了.
雖說可以這樣操作,但回頭背書的票,未到期到銀行是貼現不了的,只可以繼續背書轉讓或者持手到期托收.
對受讓人,即被背書人來說,所有背書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
對轉讓人,即背書人來說,所有受讓人,即被背書人都是他的后手.
但票據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并非都是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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