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金中工資總額指應發還是實發
殘保金工資總額是應發工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并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殘保金的用途有哪些?
《殘疾人保障法》明確,殘保金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另外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提出了"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1、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2、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工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社保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3、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4、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5、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貼.
殘疾人保障金中工資總額指應發還是實發?會計學堂小編告訴大家,殘疾人保障金中工資總額指應發,同時大家要知道的是,殘保金的工資總額是不包括社保的,殘保金用途的相關內容小編也有涉及,希望大家能夠對此多進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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