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的發票存根聯如何處理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銷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稅務部門提醒,納稅人遇到上述情況時,除了對正在開據的發票應按規定保管外,對所用完的發票也仍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保管,尤其是涉及銷毀發票存根時應主動向稅務部門報告,否則極有可能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因此,該公司應將前5年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單獨存放,并查清發票的種類、數量,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請示銷毀,待稅務機關查驗后再統一銷毀.

發票的存根聯丟了怎么辦
發票的存根聯丟了,要看丟失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
具體處理如下:
一、納稅人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并自行到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同時持刊登"遺失聲明"時取得的發票(發票的抬頭必須有企業的名稱)到稅務機關查驗.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二、納稅人遺失普通發票的,必須自行到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再攜帶以下資料去稅務機關辦理掛失手續:(一)《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一式一份,將《丟失被盜發票的書面報告》并入報告表中).(二)刊登"遺失聲明"取得的發票原件或復印件(發票抬頭載明企業名稱,可以到稅務機關報失后補辦登報手續).(三)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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