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在企業填報

2020-02-17 10: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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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因為其特殊性,會出現很多異地開工的問題,在外地的話就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那外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在企業填報?建筑企業異地預交的所得稅,在季度申報時如何填報,能否在“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項目填報?

外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在企業填報

“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此前月()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金額不填本行,而是填入季度申報表第14行。 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預繳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再由總機構向機構所在地國稅申報以上稅種。總機構是一般納稅人的,由總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票,總機構是小規模的,可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繳稅時需要帶上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還有本人的身份證。

外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在企業填報

辦理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份)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采取網上申報的納稅人,紙質資料留存備報)

2.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建筑企業總機構的提交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分支機構)提交《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

4.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居民企業提交《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5.適用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提交《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6.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總分機構提交省稅務機關規定的相關資料

注: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上門辦理涉稅事項時需報送紙質版資料,通過網上辦理或移動終端辦理的按照系統操作要求報送電子版資料。

3.辦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復印件的均為原件;僅注明復印件的只需提供復印件;注明原件及復印件的,收取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4.報送資料如為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外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在申報中抵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 156)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同時,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因此,施工企業跨地區外出經營項目,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然后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所以施工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異地預繳的0.2%企業所得稅可以抵減應納所得稅額.如果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外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在企業填報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不再為大家贅言了,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金額不填本行,而是填入季度申報表第1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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