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派服務發票需要備注嗎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文件規定,無論是自行開具,還是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要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故接受建筑服務的單位,在取得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建筑服務”發票時,應注意發票的備注欄是否注明筑服務發生地名稱及項目名稱。
單位在接收建筑服務發票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建筑服務發生地
根據23號公告規定,建筑服務發生地,地址具體到縣(市、區)即可,如濟南歷下區、青島市南區、聊城東昌府區等,沒必要填寫到具體到****公司*****院、廠區,這種填寫,要么太具體沒按文件規定執行,要么未能體現行政區域,只寫公司院內或公司廠區,均不符合23號公告規定。
2、項目名稱
項目名稱,23號公告未具體規定,建議以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名稱為準。
3、無論是自行開具還是稅務機關代開,均要求在備注欄注明上述信息,我們很多納稅人認為,只要是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就沒有錯,這種想法要不得,稅務大廳僅僅是履行代開發票職能,納稅人仍然是服務提供方,發票的開具要求并不因是代開而區分對待。納稅人在填寫代開發票信息表時,應該按稅收規定將代開信息填寫齊全,不要認為稅務大廳的工作人員都懂稅收政策。
4、非建筑服務的發票不必填寫上述信息
23號公告規定,只有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發票時需要在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和項目名稱,非建筑服務的發票未做要求,既然沒有稅收文件規定要求非建筑服務的發票在備注欄填寫上述信息,則就不應填寫,否則屬于畫蛇添足。

那么,哪些屬于建筑服務?
根據營改增財稅[2016]36號文件對營改增項目的注釋規定:建筑服務的范圍按以下規定判定: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所以,在判斷上游單位提供的服務是否屬于建筑服務時,應按照36號文件規定的上述5項范圍判斷。我們許多納稅人在實務執行中,有時候過于謹慎,認為只要是采購的對象是用于施工工程,均要求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服務發生地和項目名稱,比如從鋼材商貿公司采購的鋼材、從水泥公司采購的水泥,設計公司提供的設計等等非建筑服務,也要求在備注欄注明上述信息。在此,威德稅務確信的提醒大家,此類非建筑服務的發票,備注欄無需注明服務發生地和項目名稱,否則,真就屬于畫蛇添足,本來規范的發票變的不規范,取得不規范的發票就帶來上述描述的稅收風險。
另外,提醒我們納稅人的是,納稅人提供清包工建筑勞務,根據36號文件規定,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因此清包工同樣屬于建筑服務,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和項目名稱。
本文關于收派服務發票需要備注嗎這一問題就為大家講解完畢了,相信各位小伙伴看到這里也已經了解的差不多了,例如建筑服務工程款這類的發票,發票備注欄也是必填的,因此,財務人在開具發票時,要格外注意發票備注欄的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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