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是當月還是次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第二條規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購入500萬以下的固定資產,包括5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均在所購入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一次性稅前扣除.

2019年固定資產一次性抵扣相關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首先,我們對財稅〔2018〕54號文件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即我們所稱的動產.
2、"54號文"中所指的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以物抵債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并未給出明確答復.
3、"54號文"中"新購進"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如果是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也可以享受該政策.
4、"54號文"規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里的用詞是"允許",不是"應當".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是否享受優惠政策.
關于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是當月還是次月的問題,上述文章中已經進行了解答,并對固定資產一次性抵扣的相關問題加以說明.如果您還想學習更多固定資產相關的會計問題,歡迎訂購會計學堂的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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