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票上少打了開戶行需要作廢嗎

2019-11-29 13:4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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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人員往往會因工作疏忽、業務不熟等原因發生工作失誤,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缺少內容.那你們知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哪些內容?下面和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專票上少打了開戶行需要作廢嗎的問題,有需要的同學就仔細看看吧.

專票上少打了開戶行需要作廢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因此,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符合上述作廢條件的,可依照上述規定按作廢處理.如不符合上述作廢條件的,則須要通過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需要對方的信息

開專用發票要必須確定對方是一般納稅人,然后要對方單位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和電話,開戶銀行和帳號,在開專票前必須讓對方給你傳真一般納稅人證件,營業執照等.

專票上少打了開戶行需要作廢嗎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因此,開戶行及賬號沒有填寫,屬于項目不齊全,不符合開具要求,不能抵扣.

希望大家在開具發票的時候要認真核對購貨方的信息及開票內容.不要因為自身的原因造成雙方工作的麻煩.只要大家細心檢查核對就可以避免這種低級的錯誤.

今天收到一份增值稅專票,只是有單位名稱和稅號,對方漏填:開戶行及賬號,也沒有公司地址及電話,請問這份專票能否抵扣增值稅?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不合規憑證,不得抵扣增值稅,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建議:

退回或者紅沖,重新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六、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參考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八、(二)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參考五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2018】28號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參考六

國稅發〔2006〕156號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專票上少打了開戶行需要作廢嗎?需要作廢,會計學堂小編告訴大家,開專用發票要必須確定對方是一般納稅人,然后要對方單位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和電話,開戶銀行和帳號,在開專票前必須讓對方給你傳真一般納稅人證件,營業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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