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多申報了實發沒有這么多,如何處理
首先,這些情況其實都是補發.
既然是補發,也就是在企業確定對職工債務的當月,職工就應該享受這個所有權了,我們要從會計的角度來看,會計講究的是權責發生制,什么意思,也就是你既然確定是當月費用,不管你是否支付,你就必須計入當期損益.
你雖然是這個月發幾個月的工資,或者今年發去年的年終獎,但是費用應該計提到所屬期間.
具體分錄如下所示,數據都是假設,相互之間沒有計算關系.
第一個月計提
借:費用/成本相關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
第二個月計提
借:費用/成本相關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
其次呢,從個人所得稅法的角度來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后計算應納稅所得,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稅款.如果在一個月內取得多個月的工資,應當合并計征個稅.
也就是你支付時候需要把個稅算出來并代扣掉.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申報繳納后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案例分析:個稅扣多了這么處理?
"公司一直誤將工資勞動所屬期的月份當做稅款所屬期報稅,10月開始實行新的費用減除標準,但公司將10月實際發的工資報在了9月的稅款所屬期,導致沒有享受到5000/月的減除費用.該如何處理?"
首先
,厘清將勞動所屬期當做稅款所屬期報稅,及其可能導致的后果.
比如,9月干活、10月發薪水,正常是11月報稅,但由于混淆了勞動所屬期和稅款所屬期,認為稅款所屬期是9月,于是在10月申報稅款,其結果是稅款所屬期和申報期都提前了一個月,還導致員工10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沒有享受到減稅紅利.
其次,糾正錯誤申報做法.
①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錯誤申報做法的書面說明、10月份計發工資的發放證明或財務記賬憑證.
②稅務機關核實后,企業將9月份稅款所屬期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上的計稅收入更正為0,辦理該屬期已繳稅款的退庫手續;
③11月申報期,企業將10月份實際計發的工資金額填報至10月稅款所屬期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中,按5000元減除費用和新的稅率表重新計算繳納稅款.
第三,如果企業發現問題時,11月已經作了申報,則上述①②步驟不變,③步驟修改如下:
③更正11月已經申報的10月份稅款所屬期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按10月份實際計發的工資口徑,重新計算應納稅款并扣除已繳稅額后,按差額退補稅款.
個稅多申報了實發沒有這么多,如何處理?本文首先講到了處理辦法,然后又講到了個稅扣多了怎么處理,上文案例演示后,大家應該可以看到,原來企業發放收入當月就申報繳納的稅款,現在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在發放的次月申報繳納,既規范了企業的申報行為,又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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