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的發票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普通發票當月作廢系統處理
1、如果是當月作廢,在開票機系統,找到開錯的發票,直接作廢就可以了.作廢之后,收齊所有的發票聯重新放入打印機打印,目地是使發票原件上印有作廢兩個字.
2、核銷發票時,應把正數廢票明細表和其他發票資料一齊打印,連同作廢發票原件一起拿到國稅局核銷.
以上就是作廢的發票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按照上面的流程和方式處理吧,大家掌握之后就能運用起來了,本文章僅供參考,我們將不斷更新新的內容.如果您想知道更詳細的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網站資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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