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費用和貨物分開開在一張發票上可以嗎
答:因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產生的價外費用可以開在同一張發票上計稅,也可以單獨開具計稅,稅率均與貨物相同,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指增值稅額以外的價外收費)者,如果價格與價外費用需要分別填寫,可以在專用發票的"單價"欄填寫價、費合計數,另附價外費用項目表交與購貨方.但如果價外費用屬于按規定不征收增值稅的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則該項合計數中不應包括此項價外費用,此項價外費用應另行開具普通發票.價外費用項目表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收取價外費用的商品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價外費用的項目名稱、單位收費標準及價外費用金額(單位費用標準乘以數量),并加蓋銷售方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購貨方應索取價外費用項目表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后.價外費用項目表樣式,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制定.

什么是價外費用,如何進行稅會處理?
答: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三)同時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一般而言,價款部分可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價外費用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利息費用應沖減財務費用;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代收、代墊款項應計入往來;包裝物租金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文章中主要講解了價外費用和貨物分開開在一張發票上可以嗎的問題,等價外費用的相關知識,價外費用與貨物分開開票,只要符合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的要求即可,會計學堂中還有大量內容,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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