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期間費用表職工薪酬包括什么

2019-10-30 15: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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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期間費用表職工薪酬包括什么,很多會計了解的不夠全面,其實《期間費用明細表》中的職工薪酬,是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下面的職工薪酬具體核算的內容,詳情請看下文的分析.希望本文的介紹可以幫助到你們.

企業所得稅期間費用表職工薪酬包括什么

答:2014年版(A類)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中的第一行"職工薪酬"只允許填寫第1列"銷售費用"和第三列"管理費用"項目下的職工薪酬,按照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填報說明,

第1列"銷售費用":填報在銷售費用科目進行核算的相關明細項目的金額,其中金融企業填報在業務及管理費科目進行核算的相關明細項目的金額.

3.第3列"管理費用":填報在管理費用科目進行核算的相關明細項目的金額.

也就是說,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中的職工薪酬,是指通過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科目下列支的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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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政策具體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3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定額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1600元.

因此,企業所得稅稅前按計稅工資定額標準每人每月1600元扣除,即如果單位共有8人,其中4人工資每人每月2200,4人工資每月每人1000人.那么,全年稅前可扣除的工資為8×1600×12元.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等,這是會計所定義的職工薪酬概念.而稅法上強調了對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的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合理的工資、薪金范圍規定如下.

(一)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的、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在每一納稅年度實際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企業對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三)稅法規定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四)應注意在稅法意義上區別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的涵義.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是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職工福利費的這部分內容最容易和工資、薪金的相關內容相混淆,應注意此處職工福利費的正列舉項目.如對于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私家車燃油費,《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的規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私家車燃油費,應作為職工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而在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是作為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計稅工資或工效掛鉤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的.三是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凡不符合規定的工資列支需作納稅調整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即,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對于上述應納入工資薪金支出范圍的金額,按照實際支付數或者撥繳數扣除,取消了2008年度以前關于限額扣除的規定.提取數大于發放數的部分,不得扣除,應調增所得.

(二)工資、薪金的加計扣除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第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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