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抵稅貨物改變用途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2019-07-05 15:2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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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抵稅貨物改變用途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目前,我國增值稅采用購進扣稅法,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后,只要符合稅法規定,就可以將進項稅額進行抵扣。稅款抵扣后的貨物如果改變用途時,有關會計和稅務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項目,主要包括將已抵稅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另一種是需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的項目,主要包括將已抵稅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無償贈送他人等。

  一、改變用途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

  當已抵稅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固定資產、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時,進項稅額轉出的方式有三種情況。

  第一,只含有貨物的進價,不含運費及其他雜費

這種情況會計處理比較簡單,只要將按貨物進價計算的進項稅額轉出即可。

例如:某食品廠將一個月前購進的糧食(購進時取得了專用發票并抵稅)發給職工,若購進時未發生運費,該批糧食成本為10 000元,則發放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11 300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 300

  第二,含有貨物的進價和運費,不含其他雜費

  這種情況會計處理相對較為復雜,貨物的進項稅額轉出與上例相同,但運費對應的稅額應按照運費全額的7%計算扣除,所以,在進項稅額轉出時,必須將計入成本的運費還原為抵稅前運費,再計算轉出稅額。例如:某食品廠將一個月前購進的糧食(購進時取得了專用發票并抵稅)發給職工,該批糧食成本為10 000元,其中含運費186元,則發放時,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為(10 000-186)×13%+[186÷(1-7%)]×7%=1 289.82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11 289.82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 289.82

  第三,既包含貨物的進價,也包含運費及其他雜費

  這種情況會計處理時,貨物和運費需要按照第二種方法將進項稅額轉出,由于其他雜費在貨物購進時已全額計入成本,所以不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問題。例如:某食品廠將一個月前購進的糧食(購進時取得了專用發票并抵稅)發給職工,該批糧食成本為10 000元,其中含運費186元,裝卸費和保險費50元,則發放時,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為(10000-186-50)×13%+[186÷(1-7%)]×7%=1289.82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11 283.32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283.32

  二、改變用途需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的處理

  將外購貨物改變用途需要視同銷售涉及兩種會計處理方式。

  第一,將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這種方式雖無現金流入,不符合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標準,但會計上也作為收入處理。例如:某食品廠將一個月前購進的糧食(購進時取得了專用發票并抵稅)分配給股東以抵頂部分紅利,該批糧食成本為10 000元,其中含運費186元;同類糧食市場售價為12 000,則分配時,計算銷項稅額為12 000×13%=1 560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利潤(或應付股利) 13 560

    貸:產品銷售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 1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560

  第二,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或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

  這種方式也不發生現金流入,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只按成本結轉,所以,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成本的辦法,不能在銷售收入或銷售成本中體現收益,反映在利潤表上“利潤”為零,但稅法為了平衡稅負,保證稅款抵扣的連續性,也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例如:某食品廠將一個月前購進的糧食(購進時取得了專用發票并抵稅)用于某食品店的投資,該批糧食成本為10 000元,其中含運費186元;同類糧食市場售價為12 000元。則對外投資時,計算銷項稅額為12 000×13% =1 560元,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1 560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560

  由于該筆業務不能反映糧食的購進成本和計稅價格的差額,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還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 000元,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此,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出現了差異。

  三、抵稅貨物改變用途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兩點建議

  第一,購進貨物扣稅后,若用于無償贈送他人,則視同銷售,按同類貨物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只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抵扣后只按購進貨物的成本計算進項稅額轉出,減少了進銷差價應負擔的稅負,這顯然不符合稅負公平原則。因此,應將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行為改為視同銷售,按照同行業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第二,在視同銷售行為發生后,既然稅法確認應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盡管沒有實際現金流入,在會計處理時,也應體現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應增加“視同銷售收入”科目。當然,在現行會計制度不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設立“視同銷售臺賬”或“視同銷售登記簿”,以便年末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時,簡單明了,減少工作量。

外購抵稅貨物改變用途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如何處理?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應當將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例: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5月1日購進洗滌劑準備用于銷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增值稅額1萬元,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7月,該納稅人將所購進的該批次洗滌劑全部用于職工食堂。

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的,應于發生的當月將已抵扣的1萬元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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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師,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進項稅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您好,兩種方法,一種是全額記入福利費或者個人消費的科目,另一種是一般納稅人,認證抵扣后,再做進項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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