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未及時扣繳稅款要繳滯納金嗎?

2019-06-24 15:2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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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公司都有股東,那么股東拿到股息分紅時該怎么繳稅呢?沒有繳稅的話會不會要繳納滯納金呢?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分紅未及時扣繳稅款要繳滯納金嗎?滯納金是多少?對這個問題有興趣的可以點擊下文閱讀!

分紅未及時扣繳稅款要繳滯納金嗎?

問:我公司在2008年4月有一筆股息分紅,因資金問題沒有馬上繳交個人所得稅,我公司現想在12月繳納,但稅務機關說要繳滯納金,請問合理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貴公司的股息分紅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稅法規定的期限解繳稅款,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分紅未及時扣繳稅款要繳滯納金嗎?

所有的補繳稅款都需要繳納滯納金嗎?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誤區解讀:

一、應加收稅收滯納金相關規定

1.稅務機關在追征期內追征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含追征期延長到五年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2.稅務機關追征偷、抗、騙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4.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536號)明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稅務機關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6.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稅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于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辦法》的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而對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7.企業清算所得稅逾期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8.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對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

9.代理人經信息交換認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征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明確,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其代理人應向稅務機關聲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過信息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稅務機關可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即批準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征稅款,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10.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費應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十一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分紅未及時扣繳稅款要繳滯納金嗎?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怎么處理的,分紅沒有繳納個稅,需要繳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哪些情況下需要繳納滯納金上文小編也進行了簡單的分析,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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