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時間點如何把握?
這次政策是對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政策。根據財稅106號文和68號公告規定,對新購進固定資產的“新”字從以下三方面來把握:一是從購買時點上,2015年1月1日之前購買的不屬于新購進固定資產;二是從購買人上,納稅人購買的固定資產可能是新生產的,也可能是賣方已使用過的,但從購買人角度看,這些固定資產均屬于新購進的,也適用加速折舊政策;三是從取得方式上,固定資產可能有外購的,也有自行建造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入的,因此公告明確將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也作為“購進”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取得方式不同,購買時點的確定也有所差別。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購置設備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原則上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時間為準。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相關規定
一、企業在預繳時未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匯算清繳時能否申請享受?
答:納稅人預繳申報時未享受該優惠,不影響年度匯算清繳時申請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但為了保證及時、準確的享受稅收優惠,充分發揮政策效應,建議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
二、企業是否必須填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表》?
1、什么時候需要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
答:本表適用于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的企業。
2、什么時候不需要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
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企業享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不填報本表。
(2)年度申報時,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統一填報,不單獨填報本表;
(3)會計處理采取正常折舊方法,稅法規定采取“縮短年限”方法的,按稅法規定折舊完畢后,該項固定資產不再填寫本表;
(4)會計處理采取正常折舊方法,稅法規定采取“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方法的,從按稅法規定折舊金額小于按會計處理折舊金額的月(季)度起,該項固定資產不再填寫本表;
(5)會計處理、稅法規定均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如稅法規定采取“縮短年限”方法的,在折舊完畢后,該項固定資產不再填寫本表。如稅法規定采取“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加速折舊額小于會計處理折舊額(或正常折舊額)的月份、季度起,該項固定資產不再填寫本表。
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時間點如何把握?上文小編介紹了企業購置設備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原則上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時間為準。更多關于固定資產的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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