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遞延納稅政策
境外投資者,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具備三個特征:
(一)是非居民企業而不是非居民個人。
(二)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中國境內所得的,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中國境內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三)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中國境內所得依法減按10%稅款繳納的預提所得稅,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實行源泉扣繳。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財稅〔2018〕102號文件將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再投資遞延納稅優惠的范圍,從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中規定的“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擴大到境內的“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指的是動態負面清單列示的范圍。現行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8年第18號)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8年第19號),分別自2018年7月28日、7月30日起施行,其中19號文件適用于自由貿易試驗區。
適用再投資遞延納稅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具體包括:1.對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2.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3.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4.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對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不僅對其有著投資條件上的限制,還有對投資者資格的規定。按照《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正)規定,戰略投資條件如下:1.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2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4.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的行業,投資者持有上述行業股份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5.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同時,投資者應符合以下要求:1.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2.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3.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4.近3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非居民企業遞延納稅申報管理的要求:
1.采用再投資遞延納稅時,需向利潤分配企業提供資料。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中國境內所得應納的預提所得稅,依法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實行源泉扣繳。境外投資者適用再投資遞延納稅優惠的,應按照稅收管理要求進行申報并如實向利潤分配企業提供其符合政策條件的資料。利潤分配企業經適當審核后認為境外投資者符合“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的,可暫不扣繳預提所得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遞延的稅款,在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時,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后7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2.不符合規定條件,責任追究要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對境外投資者已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除屬于利潤分配企業責任外,視為境外投資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3.符合條件未享受遞延優惠的投資可在3年內追溯享受。境外投資者按照財稅〔2017〕88號文件和財稅〔2018〕102號文件規定,自2017年1月1日或2018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但未實際享受的,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3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整體上來說,遞延納稅政策的出臺和稅務機關的高效服務,有效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促進了企業的高效發展,讓企業切切實實享受到了政策紅利,企業經營起來更有動力。關于非居民企業遞延納稅的辦理歡迎大家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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