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現場攪拌瀝青混凝土如何繳稅?
問:我們是公路施工企業,繳營業稅,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我們用自有設備,在公路施工現場攪拌瀝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業承包的本項工程,沒有對外出售,我們按工程總造價繳納了營業稅,當地的國稅部門要求我們按瀝青混凝土的成本繳納增值稅,對此,我們很不理解,我們不是生產銷售單位,工程完工后,設備就拆除運走了,參照國稅發[1993]154號文規定“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請問,我企業應如何繳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第七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設備在公路施工現場攪拌瀝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業承包的本項工程,屬于上述“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現場攪拌混凝土如何繳稅?
問:現場攪拌水泥混凝土用于自己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是否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場攪拌水泥混凝土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
征收方式
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辦法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上述規定的,僅限于以水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對于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一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摘自國稅函【2007】第599號)
稅收優惠
免稅建材產品
銷售自產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財稅[2008]156號,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即征即退
施工企業現場攪拌瀝青混凝土如何繳稅?上文政策規定了按瀝青混凝土的成本繳納增值稅,關于現場攪拌混凝土如何繳稅上文也有相關內容,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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