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發票”能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嗎?

2019-06-12 14:5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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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是能作為扣稅憑證的,那么作為失控發票,增值稅的相關政策是怎么表示的呢?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失控發票”能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嗎?對此大家應該有興趣了解下文,下文一定可以給大家一個正確的答案!

“失控發票”能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 )第一條、第二款:屬于“重復認證”、“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后失控”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進行查處。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屬于稅務機關責任的,由稅務機關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于技術性錯誤的,由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失控發票是如何產生的

簡單來說,失控發票產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開票方納稅人開票沒有按時抄報稅;

2.納稅人非正常地大批量作廢發票;

3.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抄報信息不包含丟失發票的號段;

4.納稅人丟失稅控卡/稅控盤等,導致無法抄報;

5.納稅人虛開發票被發現并走逃,沒抄報;

6.登記失控發票的稅務局將發票代碼/號碼搞錯了,錄入了錯誤的失控發票信息(極少數)。

前4種情況,稅務局如果聯絡不上納稅人,不能確認你手上的發票沒問題,那為了避免重大損失,只能把本月開出沒開出的發票都當成是失控發票。

其實除開稅務局登記信息有誤這種情況,一般來說有問題稅務局又找不到人的,很可能是由于開票方提供發票給受票方,受票方認證之后,開票方又把發票作廢或者沖紅。

“失控發票”能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嗎?

二、政策根據

1.失控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規定:“四、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的處理辦法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經檢查確屬失控發票的,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失控發票)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由此可見,“失控發票”并非不能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只要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是可以通過取得相關證明,實現進項稅額抵扣的。

2.走逃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走逃(失聯)僅僅只是導致發票失控的主要原因之一,不應將“失控發票”與失控企業開具的發票相等同。

“失控發票”能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嗎?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不能作為增值稅扣稅的憑證的,至于什么是失控發票,以及增值稅上對失控發票和走逃發票是怎么處理的,還有其他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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