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單位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嗎?

2019-05-25 15:3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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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的子公司在經營不利的情況下,母公司會無償出資,那么這種情況需不需要繳納稅費呢?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集團內單位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嗎?對這個內容有興趣的請點擊下文閱讀!

集團內單位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嗎?

財稅[2019]20號規定,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那么企業集團如何認定呢?

參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相關規定,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要求,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但是放寬了名稱使用條件。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記載。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因此,現在是有企業自行申請在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集團內單位之間無償借貸免征增值稅要點及探討

一、免征增值稅期間

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免征期間僅限一年10個月的期間嗎?

1. 文件明確的是這個期間發生的無償借貸行為,期間內的無償借貸行為,免征。

甲、乙公司同屬A集團,2019年2月1日,甲公司無償借給乙公司1億元,按約定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歸還。請問2021年的無償借貸是否免征?

如果征稅,而該筆無償借貸行為是免征期間發生的;如果免征,而該項借貸延續行為已超過免征期間。

所以,免征增值稅期間,必需明確是按一項借貸行為本身,還是按借貸行為視同計息期間來確認。

這個問題將會是今后實務執行中的爭議點,在2020年12月31日前要明確到位。

2. 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免征增值稅。實際上將免征期間追溯至2016年5月1日。因為利息計征增值稅,是從2016年5月1日開始。“此前”至多能前置到2016年5月1日。

3. 甲、乙公司同屬A集團,2016年1月1日,甲公司無償借給乙公司1億元,按約定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歸還。請問該筆無償借貸如何處理?

這筆借貸屬于“此前”事項嗎?人家可是營業稅時發生的事,增值稅政策的“此前事項”能“此前”到營業稅期間的事項嗎?期待盡快明確。

集團內單位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嗎?

二、溯及既往

財稅[2019]20號第五條規定,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1. 財稅政策制定,能否溯及既往?不懂法律理論,不敢探討。

2. 在實務執行中,原則上是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但是,政策溯及既往了,實務執行中自然也就被動突破了原則,而在實體上溯及既往了。

3. 我并不反對優惠政策溯及既往,而是熱烈贊賞。可這又不是徹底的溯及既往,而是個“半吊子”的溯及既往,依法繳的光榮,未繳的也不是不光榮,也就不了了之。

如果無償借款被征的公司會計問,您讓我依法納稅,規避稅收風險,請問您怎么看我公司繳納的這筆稅收?

如果未征的公司會計問,您怎么看20號文件?好在我堅持了不繳,否則,老板要是知道了肯定會開除我。

第一個如果是如果,沒真實遇到,可為什么不給予退稅或抵繳?這兩項操作并不難。第二個如果不是如果,而是真實,真實的事、真實的問。這兩年要是在路上遇著,得低著頭遠遠地躲著走。

4. 免征窗口期不算長,字面上是一年10個月;且不算寬,僅限于集團企業之間的無償借貸行為。難道僅僅是為了解決部分對象存在的征稅問題?

三、企業集團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規定,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規定,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

一是放寬名稱使用條件。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記載。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

二是強化企業集團信息公示。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本通知下發前已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可不再公示。

享受財稅[2019]20號文件免征增值稅的企業集團及集團內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已經企業集團核準登記,核發了《企業集團登記證》的。

2. 集團母公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企業集團及其集團成員單位。

四、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

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予以調整是常態,是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法律位階高;實際稅負相同且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稅收減少的,是原則上不作調整,不排除可調整,且是法律位階較低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無償借貸行為,對于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實務執法上更側重采取企業所得稅法的獨立交易原則。既是規避執法風險的需要,更是因為無法準確及時判斷雙方的實際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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