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于母體分離形成的注冊資本是否繳納印花稅?
稅務規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改制后的印花稅如何繳納舉例說明:
某貿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由甲和乙兩人發起,企業章程規定甲出資300萬元并于2015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350萬元,乙出資200萬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該公司如何繳納印花稅?
2015年1月公司收到甲實際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 350
貸:其他應收款——甲 300
資本公積——甲(資本溢價)50
2015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1750
貸:銀行存款 1750
注:350×0.5‰=1750(萬元)
3.2020年1月公司收到乙實際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200
貸:其他應收款——乙200
2020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注:200×0.5‰=1000(萬元)
因此,該公司繳納印花稅時,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2015年1月應繳納印花稅為1750元,2020年1月應繳納印花稅為1000元。
改制后于母體分離形成的注冊資本是否繳納印花稅?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怎么處理的,這個應該是要差額補交印花稅的,上面有一個案例分析供大家參考,更多相關印花稅的疑問,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頁點擊窗口咨詢我們的在線老師答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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