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產產品發福利是否視同銷售?
以自產產品形式發放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以外購商品形式發放的:
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以購物券形式發放的,不需做增值稅處理。

視同銷售在不同情況下有什么區別
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范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對于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是否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財政部關于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規定: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
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于上述8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于非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對于新稅法下的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捐贈、贊助、廣告、樣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以自產產品發福利是否視同銷售相信大家都已經清楚了。在這,小編問個題外話,你們單位發放福利是以自產產品、外購產品還是購物券等形式發放的?歡迎大家走進會計學堂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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