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時股東所得如何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因此,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510萬元,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250萬元;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股東投資成本200萬元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60萬元.

公司注銷清算,個人股東分配所得怎樣繳
個人股東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公告)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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