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怎么處理?

2019-02-18 16:2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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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納稅可謂是稅收對納稅人的照顧,現在主要應用在企業年金的繳付里,那么,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怎么處理?這是作為財務人需要理解的問題,會計學堂的小編將在下文為大家簡要介紹.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怎么處理?

答:企業年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從2014年1月1日起,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原來年金繳費環節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環節.

雖然,財稅〔2013〕103號文件明確了在年金繳付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請注意:只有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才能享受遞延納稅.其具體標準是: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事業單位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其中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總額統計的月平均工資;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對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所以,在實際執行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仍涉及年金繳付和實際領取兩個環節.

領取環節稅款計算在該環節,要針對三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稅款計算方法.

第一種情形:從2014年1月起,對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應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對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1月1日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從2014年1月1日后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照第一種方法計算征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2013年底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減計后的余額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種情形:從2014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境定居或死亡(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以上兩種方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就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怎么處理?

單位繳付的企業年金部分都不征稅嗎?

單位繳付部分不超標準才暫不征稅

《通知》明確,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上述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這里要注意年金的單位繳付部分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問題.對于企業年金,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對于職業年金,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的規定,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且不能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但對于當年新設立企業,如何確定企業繳費單位繳付部分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問題,應及時加以明確.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怎么處理?小編在文章里已經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了,不知道是否可以幫助到你?更多關于企業年金的知識,大家還可以來會計學堂的網站向在線答疑老師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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