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企業資金拆借怎么納稅?
答:1、集團公司統借統還
(1)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必須滿足"集團公司"的相關要求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詳見《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59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債資比小于2:1,其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房地產企業在稅前扣除方面具有相關特殊規定,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2、無償借款
(1)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銷售服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股東之間的"借款"怎么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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