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公司利潤分配分錄?
答: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一般應當按照如下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法定公積金
公司制企業的法定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10%的比例提取(非公司制企業也可按照超過10%的比例提取),在計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的基數時.不應包括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2.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非公司制企業經類似權力機構批準也可提取任意盈余公積.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企業提取盈余公積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彌補虧損
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
2.轉增資本
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
3.擴大企業生產經營
盈余公積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實際占用形態,提取盈余公積也并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企業盈余公積的結存數,實際只表現為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表明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一個來源而已.其形成的資金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貨幣資金,也可能表現為一定的實物資產,如存貨和固定資產等,隨同企業的其他來源所形成的資金進行循環周轉,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

利潤分配指的是什么?
答:
利潤分配是企業在一定時期 (通常為年度) 內對所實現的利潤總額以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按規定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配.利潤分配的程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1) 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即企業全部所得額,以此為基數,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前,按規定對企業的聯營者、債權人和企業的免稅項目,采取扣減的方法進行初次分配.所扣除的免稅項目主要有:分給聯營企業的利潤、歸還基建借款和專用借款的利潤、歸還借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以及企業各種單項留利(如留給企業"三廢"產品的凈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等.對于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進行稅前利潤分配后,應在承包經營期內按承包合同規定的形式 (上交利潤遞增包干,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潤,不再計征所得稅和調節稅.全部所得額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額,即為企業應稅所得額.(2) 以企業應稅所得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所得稅率和調節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稅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次分配.應稅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后的余額,即為企業留利.(3) 以企業留利為基數,按規定比率將企業留利轉作各項專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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