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調整金額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査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査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第二條規定,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綜合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關聯交易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檢査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但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若企業處于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年度,可適用"兩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要向稅務所申請嗎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審批項目已被取消!
二、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的規定:
(一)虧損彌補的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取消該審核項目后,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工作:
建立虧損彌補臺帳(已實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區,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報表的動態對比來替代臺帳),對企業虧損及彌補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及時了解掌握各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對與行業生產、經營規律和利潤水平差距較大的企業,以及連續虧損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了解虧損的真實原因,特別是對其發生的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合理性等加強檢查監督;
發現虛報虧損的,應及時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涉嫌偷稅的,應及時查處.
關聯交易調整金額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要是需要用調整金額來彌補年度虧損的話,在做賬上也需要一起呈現,如果不清楚具體賬目處理的方法,細節也不知道怎么做的話,可以直接問問會計學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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