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多繳印花稅可以在本年度抵減嗎

2018-12-03 14: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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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增值稅中銷項稅小于進項稅時,就不交稅.其中未抵扣完的進項稅可以留到下期繼續抵扣.而印花稅也普遍在企業的業務活動中存在,一般采用"自行計算、自行申報、自行貼花"(即"三自納稅")的方式繳納印花稅.在此情況下,如果因財務人員失誤等原因造成多貼印花,能不能辦理退稅或下期抵繳呢?印花稅作為對市場上各類經濟活動所征收的一項稅收,與增值稅是否一樣?以前年度多繳納印花稅可以在本年度遞減嗎?現在會計學堂帶大家了解下.

以前年度多繳印花稅可以在本年度抵減嗎?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第二十三條規定,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后,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備查.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根據上述規定,印花稅是一特殊稅種,只對特定憑證及行為貼花,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按所載的金額計稅貼花.對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或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法規特別規定可申請按期匯總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屬于印花稅特殊的計稅辦法.簽訂合同時的合同金額與最終合同執行時的執行金額不一致的,按上述規定不需要調整,但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已貼花的憑證進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目前為止對多貼印花稅票者,仍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以前年度多繳印花稅可以在本年度抵減嗎

采用其它繳稅方式的,確系因計算錯誤等原因多繳稅款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抵繳或退稅.如果企業屬于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況,而上一年度多繳者,應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看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的進行抵繳.

多繳印花稅追回來好像有點難了.那么以后的工作中,我們就要小心又小心,謹慎又謹慎了.印花稅該怎么申報呢?

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于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印花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于每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關于上述內容"以前年度多繳印花稅可以在本年度抵減嗎?"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該怎么處理呢?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自己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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