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計提未發放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已計提且明確到個人的工資費用、已經代扣了個人所得稅,符合上述5個原則,而且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完成發放,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上述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
在匯算清繳期限終了后補發上年或者以前納稅年度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應在工資薪金支出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我們單位有些獨生子女補貼,有沒有哪些不屬于薪金支出,有具體的明細嗎?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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