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購買固定資產稅費怎么算?
1、收到政府項目專項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2、購買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3、結轉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政府專項資金的購買固定資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專項補貼是否屬于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如果同時符合以上通知的三個條件所購固定資產,其計算的折舊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專項補貼不同時符合通知的三個條件,作為征稅收入,那么所購固定資產所計提折舊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專項資金購買固定資產稅費怎么算?上文介紹了專項用途財政資金所得稅滿足了是哪個要求,那么就不能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更多關于會計問題,可以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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