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確認和抵銷分析附相關政策依據
答:破產債權的確認,這包括認定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數額以及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是否具有別除權。破產程序的目的,在于將破產財產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的破產債權人,為了便于計算,破產企業的財產,一般要變價為金錢。
對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條件,是否表現為確定價值的債權,是否由第三人為保證,也不論該債權發生的原因,均應列為破產債權。
我國《破產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分配前申請抵銷。
因為對破產企業僅負有債務而無債權的債務人,應向破產企業履行給付義務,該給付財產應為破產財產,對破產企業僅享有債權而無債務的債權人,應通過破產程序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企業破產債權不得抵銷的情形有哪些?
至于企業破產債權不得抵銷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
1、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破產原因,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以抵銷方式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原則上有效,但其抵銷的債權債務屬于法定不得抵銷情形之一,管理人有權主張該抵銷無效。
2、如果存在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管理人以抵銷存在不得抵銷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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