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怎么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對于企業間發生的跨年度借款行為,由于本息跨年度結算,借款利息該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非關聯關系的獨立法人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率均為25%。2012年初甲公司由于資金緊張,向乙公司借款800萬元,借款時間2年,年利率15%,合同約定2013年底結清本金和利息。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借入資金8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800
貸:其他應付款 800
2.2012年末計提利息120(800×15%)萬元
借:成本費用類科目(無發票) 120
貸:應付利息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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