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用品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暑降溫用品進項稅不可以抵扣,因為是用于集體福利。
具體分析及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所購進的防暑降溫用品屬于集體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允許抵扣進項。

問:某公司夏季購買鹽汽水,用于職工防暑降溫,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汽水是否應列入職工福利費,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企業用于職工防暑降溫發生的外購鹽汽水支出,屬于職工福利費范疇,可以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因此,用于集體福利的外購鹽汽水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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