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下實收資本分錄

2018-10-30 09:5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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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會計人員對實收資本應該都有了一定的了解,那關于認繳制下實收資本分錄你懂了嗎?如果不懂也無需擔心,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在下文了,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參考看看,相信你們肯定能從中汲取知識。

認繳制下實收資本分錄

認繳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開辦公司的門檻和成本,但是也給財務人員出了一道難題,認繳制下實收資本該怎么進行賬務處理?

1.正確的做法

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僅就實繳額貸記實收資本,未繳足的部分不在實收資本科目反映,也不在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反映。

則按照實繳額貸記實收資本繳納印花稅,也不存在被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借:銀行存款(實際繳納部分)

貸: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金(溢價)

2. 多繳稅的做法(錯誤的)

對未收到的注冊資本做“借:其他應收款,貸:實收資本”賬務處理,不僅要按照實收資本金額提前繳納印花稅,還存在由于個人股東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計入“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變成股東借款,超期未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20%)。

借:銀行存款(實際繳納部分)

其他應收款——股東(未繳納部分)

貸:實收資本(注冊資本)

資本公積金(溢價)

案例描述:

A貿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由甲和乙兩個人發起,企業章程規定甲出資300萬元并于2018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350萬元,乙出資200萬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案例分析:

1.2017年6月登記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賬務處理,實收資本為0,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醒,從實務的角度,建議別做“借:其他應收款(甲和乙),貸:實收資本”賬務處理,或者在2017年12月31日或2018年6月份,會被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100萬(500×20%)。

認繳制下實收資本分錄

2.2018年5月1日甲出資300萬元并于2018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350萬元,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3 500 000

貸:實收資本——甲股東 3 000 000

資本公積——甲(資本溢價) 500 000

繳納印花稅:

2018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1 750(350萬元×0.5‰)

貸:應交稅費——印花稅 1 750

借:應交稅費——印花稅 1 750

貸:銀行存款 1 750

3.乙出資200萬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2 000 000

貸:實收資本——乙股東 2 000 000

繳納印花稅:

2020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1 000(200萬元×0.5‰)

貸:應交稅費——印花稅 1 000

借:應交稅費——印花稅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認繳制下實收資本分錄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熟練掌握,能夠獨立完整地做賬、記賬。如果還有其他會計方面的疑問,歡迎點擊小窗口向我們會計學堂專業的老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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