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售后回租所得稅的處理
今年5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后回租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03號)規定,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銷售方式轉讓其生產、開發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又通過租賃方式從買受人回租該資產,企業無論采取何種租賃方式,均應將售后回租業務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務分別進行稅務處理。企業銷售或轉讓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的收入與該被轉讓的不動產所有權相關的成本、費用的差額,應作為業務發生當期的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通過售后回租業務讓渡了以下一項或幾項資產權益或風險的,無論是否辦理該不動產的法律權屬變更(如產權登記或過戶),均應認定企業已轉讓了全部或部分不動產所有權:
(1)獲取資產增值收益的權益;
(2)承擔發生的各種損害(包括物理損害和貶值)而形成的損失;
(3)占有資產的權益;(4)在以后資產存續期內使用資產的權益;
(5)處置資產的權益。
三、企業與其關聯方進行不動產售后回租交易的,除適用本批復規定外,還應適用有關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稅務管理規定。四、按本批復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涉及補稅或退稅的,按《稅征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售后租回交易的具體會計處理
1.出售資產
(1)出售資產時
借: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2)收到出售資產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貸或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
2.租回資產
(1)租回資產形成一項融資租賃
①租回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②租回資產以后各期:
·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分攤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
借(或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
貸(或借):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等
(2)租回資產形成一項經營租賃
①租回資產時——不用賬務處理,只需作備查登記。
②租回資產以后各期
③支付租金時:
借: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
④分攤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
借(或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
貸(或借):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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