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總部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1、將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到相關的各個資產組:
(1)使用年限相同——分攤比例=單個資產組賬面價值/資產組賬面價值之和
(2)使用年限不同,要考慮使用壽命,計算調整系數=此資產組的使用年限/各資產組最短的使用年限
例如:A資產組使用年限10,B資產組使用年限5年,C資產組使用年限15年,則ABC三個資產組的調整系數分別為:2、1、3。
某資產組應分攤總部資產的金額=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某資產組賬面價值*調整系數/調整后各資產組賬面價值之和)
2、確定分攤總部資產后各個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分別與各自的可收回金額相比較,得出各資產組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
3、將資產減值損失在總部資產與該資產組之間進行分配,分配比例=分攤到該資產組的總部資產/(分攤到該資產組的總部資產+該資產組賬面價值),分別確定總部資產和該資產組各自應該分攤的減值損失。
4、將減值在資產組各組成部分之間進行分配,確定單項資產減值損失。

總部資產的認定和測試方法
企業總部資產包括企業集團或其事業部的辦公樓、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研發中心等資產。總部資產的顯著特征是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而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入,而且其賬面價值難以完全歸屬于某一資產組。因此,總部資產通常難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需要結合其他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21條規定:企業在對某一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時,應當先認定所有與該資產組相關的總部資產,再根據相關總部資產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分別下列情況處理:1.對于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部分,應當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該資產組,再據以比較該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有關資產組減值測試的順序和方法處理。2.對于相關總部資產中有部分資產難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應該按照下列步驟處理:首先在不考慮相關總部資產的情況下,估計和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有關資產組減值測試的順序和方法處理。其次,認定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該資產組組合應當包括所測試的資產組與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其上的部分。最后,比較所認定的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 (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有關資產組減值測試的順序和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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