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重復認證了怎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七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二)密文有誤。
本規定所稱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三)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
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
因此,如重復認證需要查明原因或根據稅局通知進行處理,一般只需要在納稅申報表中進行處理,如企業賬務中沒有進行重復抵扣,企業賬務則一般不需要進行處理。

關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
目前,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分“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復認證”、“認證時失控”、“認證后失控”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等類型。
(一)屬于“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認證不符”中的“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密文與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應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企業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
(二)屬于“重復認證”、“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后失控”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進行查處。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屬于稅務機關責任的,由稅務機關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于技術性錯誤的,由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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