賒銷方式什么時候繳納增值稅?
賒銷是以信用為基礎的銷售,賣方與買方簽訂購貨協議后,賣方讓買方取走貨物,而買方按照協議在規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貨款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人的實現。
問:我公司本月銷售收入,合同約定下月收款并開具發票。我公司目前申報增值稅的做法是,本月銷售計算所得稅收入,下月開票再進行增值稅申報。這樣,增值稅收入與所得稅收入相差一月,這種做法是否正確?

答:賒銷是以信用為基礎的銷售,賣方與買方簽訂購貨協議后,賣方讓買方取走貨物,而買方按照協議在規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貨款的過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依據上述規定,采取賒銷(包括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和開專用發票時間以及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基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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