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的補充養老保險何時稅前扣除?

2018-10-25 10:1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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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稅前扣除項目想必大家都已經有所了解了,但是補繳的補充養老保險何時稅前扣除你已經懂了嗎?小編把相關內容整理在下文了,歡迎大家來閱讀,如果你有更準確的答案,歡迎來跟我們會計學堂老師來交流探討。

補繳的補充養老保險何時稅前扣除?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從稅前扣除,為部分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不得從稅前扣除。

按照權責發生制[1]的原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補繳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扣除在發生所屬年度。

中國財稅浪子王駿taxlangzi認為,對于補充的養老保險和補充的醫療保險稅前扣除,北京局采用了追溯調整的方法,這樣的操作對企業是一把“雙刃劍”。比如,某一個企業在2013年補繳了2012年度的全體職工的年金,北京局不允許這部分補繳的年金在2013年度稅前扣除,而要追溯回2012

補繳的補充養老保險何時稅前扣除

年度,這樣勢必要去辦理2012年度的所得稅數據重申報和2012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退稅,操作難度很大,這對企業的不利的。另外,如果該企業在2013年發生“雙支付”,不僅補付了2012年度的年金,而且也支付了2013本年度的年金,如果不實行追溯,可能就會出現支付兩個年度的年金,但只能使用一個年度的工資乘以5%的限額的問題,可能會出現嚴重超標而不得充分扣除的情形,從這個角度來說,北京局的要求又是對企業有利的。

補交以前年度年金可否稅前扣除?

問:我單位2009年交納2007、2008兩年的補充養老保險,按年金暫行條例的規定,以2007、2008兩年職工工資的8.33%比例計提并繳納,請問我單位匯算清繳時如何調整?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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