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轉土地租金如何攤銷?
一、<<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第三條:
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無形資產可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所以土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入帳,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第17條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2)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3)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4)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而《企業會計制度》同時規定,“下列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4)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
綜上所述,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不能計提折舊。
會計分錄如下:
收到租金:
dr:銀行存款
cr:主營/其他業務收入;
dr:營業稅金及附加
cr:應交稅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繳納相關稅費:
dr:應交稅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cr: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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