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銷項稅金如何確認?
視同銷售行為分為非會計銷售的應稅銷售和會計銷售的應稅銷售。前者不發生貨幣流入及增加收入,會計上也不作為銷售收入核算,但稅法為了平衡稅負和保證稅款抵扣的連續性而視同銷售,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如: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無償贈送他人;將自產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及用于職工福利等行為,其確認時間都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帳務處理為:
借:長期投資/營業外支出/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
貸:產成品(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后者指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會計上認為將貨物直接分配給投資者與將貨物出售后取得貨幣資產再分配給投資者,事實上并無多大的區別,雖無貨幣流入,但在會計上作為銷售處理,于貨物移送時:

借:應付利潤
貸: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視同銷售就一定要確認銷項稅嗎?
1、視同銷售情況下,應計算銷項稅額,其銷售額的確定按下列順序:
①當月貨物平均售價
②近期同類貨物平均售價
③組成計稅價格
2、視同銷售發生時,所涉的外購貨物進項稅額,符合規定的允許作為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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