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納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此類增值稅納稅人稅率按照銷售貨物所確定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所確定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由此可以看出,混合銷售是按照企業的主營業務來確定相關稅率。
例:我公司銷售并負責安裝泵,全面施行“營改增”后應如何納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中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稅率為11%。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混合銷售: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根據上述規定,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實行“營改增”之后,貴公司若屬于以銷售泵為主,安裝服務服務為輔的單位,則按銷售貨物一并繳納17%的增值稅;若屬于以安裝服務為主,銷售泵為輔的單位,則應按銷售建筑服務一并繳納11%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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