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繳納印花稅賬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根據我國印花稅的相關法律規定,產權轉移涉及到的書據或者合同都應該進行貼花,所以企業發生股東變更的時候也需要進行繳納印花稅。
企業的注冊資本總額并未發生變化,只是股東發生了變化,此行為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印花稅“營業賬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按萬分之五貼花。以后年度“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補貼印花。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應按“股本”賬戶增加的金額按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企業注冊資本總額未發生變化不需要繳納按印花稅“營業賬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項目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繳納方式及對應賬務處理
1、按合同自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由合同書立人在合同書立或領受時自行貼花。
納稅人在購入稅票時作賬,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書立合同貼花時作賬,

借:稅金及附加
貸:預付賬款
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此時,作賬: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2、匯總繳納印花稅,每月計提印花稅時,作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實際繳納時,作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采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3、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每月計提印花稅,作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實際繳納時,作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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