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完稅后怎么核銷?
《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納稅人的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經營地稅務機關已查驗的《外管證》,以及該項目所有續開的《外管證》,回機構主管局辦理繳銷手續。
根據征便函〔2013〕4號第二十條規定:外出經營的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外管證》開具、繳銷手續的,或未按規定及時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責令限期改正、收繳或停止發售發票等處理。
未發生經營業務的到期外經證,也應當向經營地主管地稅局辦理外經證的報驗及繳銷手續,憑經營地主管地稅局簽署的回執繳銷聯,回機構所在地的外經證開具機關辦理繳銷手續。需要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外經證、有關外出經營業務合同等。

核銷外經證需要拿什么原始憑證?
核銷外管證需要以下資料: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經營地稅務機關注明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
2. 異地完稅憑證(復印件);
3. 開具發票(復印件)。
4.主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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