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的已經辦理了退稅業務如何沖減?
出口退稅業務處理:
1.進貨的時候: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進項稅 17%
貸:銀行存款
2.出口退稅(若退稅率為5%)
借:應收補貼款
貸:應交稅金--出口退稅 5%
3.進項稅轉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進項稅額轉出 12%
問:我公司為一生產企業,有自營出口權,發生一筆出口業務,并已實現了出口退稅,但該比業務由于質量問題,部分發生退運,該公司已將退運貨物的出口退稅款上繳,整個過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因此,該企業應上繳已經退回的增值稅款。根據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企業出口適用零稅率的貨物,不計算銷售收入應繳納的增值稅。企業向海關辦理報關出口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退稅。
企業在收到出口貨物退回的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的退貨或者退關補繳已退回稅款的,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根據以上規定,貴公司在補繳增值稅退稅時的財務處理是:
借:其他應收款——應受出口退稅款
貸:銀行存款
貨物從海關提回來時,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發生的費用計入當期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
貸:銀行存款
同時,沖減原來已計的產品銷售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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