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抵扣聯找不到了怎么處理?
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規定,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問:請問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抵扣聯找不到了,要怎么處理?
答:根據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24號)第八條,退(免)稅原始憑證的有關規定。(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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