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然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無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
在建工程沒有涉及收付貨幣性資產,因此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例:我們公司以2009年購入的生產經營用設備交換了另一家公司生產的一批鋼材,換入的鋼材準備作為原材料用于生產,我公司設備的賬面原價為1 500 000元,在交換日的累計折舊為525 000元,公允價值為1 404 000元,此前沒有為該設備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此外,我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了清理費1 500元。換入鋼材在交換日的市場價格為1 404 000元,計稅價格等于市場價格。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這個賬務我們應該怎么處理?
因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你們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換出設備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 404 000×17%=238 68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975 000
累計折舊 525 000
貸:固定資產——××設備 1 500 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 500
貸:銀行存款 1 500
借:原材料——鋼材 1 404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38 68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76 500
營業外收入 427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8 680
關于在建工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的內容,小編就就講述到這里了,若還有不懂的地方,多跟會計學堂的老師們多多交流。關注會計學堂,為你解決財務上的疑難雜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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